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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中午12点50左右,江苏扬州市江都区乐和路上一家汽修厂内,工人用氧气切割作业时发生意外,引燃内部烤漆房,冒出滚滚浓烟,火借风势,蔓延迅速。相邻一百米左右的消防中队接警,及时赶到将火控制住。
由于事发地离消防中队一百多米远,接警后,不到1分钟,消防车开进了汽修厂。现场可以看到,厂房浓烟滚滚,不断从一排窗户口涌出,屋顶被引燃,开展蔓延。
消防队员立即下车,佩戴好空气呼吸器,进入内部侦查灭火,另一组消防队员利用铁锹将周围窗户玻璃敲碎,加速排烟。
经侦查发现,着火处是位于厂房西北角的一间烤漆房,烤漆房已经全部坍塌。
据汽修厂内的工人介绍,当时厂内有3、4名员工,正在用氧气切割,拆卸烤漆房,可能拆卸过程中产生了摩擦,导致起火,加上烤漆房的材质是易燃物,有泡沫夹层,火势迅速蔓延,浓烟滚滚。
现场消防队员架设多支水枪,打击火势,约10分钟后,火势被扑灭,烟雾散尽。好在扑救及时,厂房未形成大面积蔓延。目前,起火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氧气作业需要动火,极易引发火情。消防部门在此提醒,作业人员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理开周围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以防发生意外。
1.1 用工单位的领导和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任用无证电焊工,且不加任何管理,留下了事故隐患。从发生过的事故来看,许多单位和个人对焊接作业具有的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随意任用无证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且在作业前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电焊作业后也不作清理,即使做了防范工作也是流于形式,工作做得不彻底、不细致,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002年4月21日17时27分,某鞋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3.58万元,火灾是由于无证电焊工宋**在淋漆车间电焊作业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导致焊渣喷溅到淋漆流水线东端漏斗铁皮槽中,引燃了油漆发生火灾。经调查,该厂车间主任因该厂淋漆车间安装1台排气扇,需进行电焊作业。由于宋**未经过专业培训,不了解淋漆车间属于易燃易爆场所;而作为车间主任的石**既没问宋**有没有电焊资质,也没有清理现场易燃物进行安全防护,就让其进行电焊作业,结果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1. 2电焊工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留下事故隐患。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经过劳动部门培训的电焊工在施焊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作业时存在侥幸心理,对作业现场周围可燃物、易燃易爆物品熟视无睹,结果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2002年6月30日10时50分,某钢铁有限公司新一号高炉建设工地发生火灾,大火烧毁高炉冷却塔1台,造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6万元。火灾是由于电焊工在冷却塔顶部电焊作业时焊渣掉入冷却塔内部散热材料起火成灾。发生火灾的施工单位有严格的动火审批手续,电焊工也有电焊工证;但在作业中电焊工有章不循,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明明知道不远处有煤气管道,下方有可燃材料,仍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心存侥幸,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1. 3电焊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由于劳动部门管理培训的都是大中型企业的职工,而对于闲散在社会上的个体作业者疏于管理,没有机构对他们进行培训,留下了事故隐患。
1.4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电焊工的要求及操作规程存在空白。通常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动火划分为三级。申请明火作业要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测定,制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措施。根据笔者这些年在工作中的体会,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①这些要求没有列入法规中,而只是在《消防法》条例释义中有说明,写在培训的教科书中,从法理学的角度和法的适用原则来讲,释义不能作为法律来使用。行政执法时也不能作为依据。因此这些要求在执行时缺乏可操作性。②这些要求对消防安全管理比较正规的单位有一定的适用性,对那些管理差、规模小的单位甚至个体维修铺的约束性较差。③有些要求不具体、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以致发生火灾后火灾事故的责任无法确定。例如:三级动火作业的划分原则不明确;没有确定审批明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具体部门;由谁来清理现场可燃物品的职责不明确;检查测定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并确认是否可以动火由谁来进行不明确。如果这些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就不能依法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结果是违反这些要求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2.1 加大对电焊作业火灾危险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要发动整个社会的宣传阵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开展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电焊过程中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应如何采取措施避免。要让从事或准备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知道,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焊接工作,不经国家劳动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不得从事此职业。
2.2 对已经国家劳动部门培训合格的电焊工,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严格按照国家电气安全规程进行电焊作业,克服侥幸心理,做到万无一失,保障安全。对那些违章操作,致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损失,违章记录严重的电焊工应给予吊销资格证。
2.3 国家应建立正规有序的电焊作业市场。在计划经济时代,电焊工都是企业自己内部的职工,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便于管理和节省资金,许多企业不设电焊工,而是在需要时到市场去聘。然而,散布在社会上的电焊工绝大多数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甚至连基本的操作规程都不懂,这就给安全生产带来了负面的效应。笔者认为要管好这样一个偌大的市场,仅靠一个部门是管不好的,必须全社会总动员才能管好、管到位,从而建立一个正规有序的电焊市场。首先,国家劳动部门应定期向社会颁布培训消息,给闲散在社会、有意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一个专业培训地机会,凡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其次,要把好工商登记的关口。笔者认为从事或可能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业,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行政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应向其索要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关资料的不予发证。
2.4 应加强对电焊作业操作规程的立法工作。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正在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行政管理都要依法办事,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进行管理和处罚。笔者认为应将三级动火的分级原则,动火证的办理部门及程序,电焊工的职责,用工单位的职责,特别是由谁来清理现场、由谁来监护都应在法条中明确。这样不但能规范人们在电焊作业中的行为准则,给人们一个行为标准,也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依法办事,提供依据。